115年度勞補字第59號
原 告 黃義祥
原告與
被告中友船舶貨物裝卸
承攬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效率獎金差額新臺幣(下同)4萬3,269元、休息日加班費7萬2,453元、勞退金差額3萬3,618元,共計14萬9,3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43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17元(計算式:2,150-1,433=717)。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