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蕭巧羚
相 對 人 千臆創新數位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陳羽豐
張秀妤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人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經查:
一、
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又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
本件聲請人聲明請求之真意,係請求確認與
相對人千臆創新數位有限公司(下稱千臆公司)間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相對人連帶賠償
精神慰撫金、醫療及心理諮商費用700,000元(本院卷第9頁),從而:
㈠其中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屬因定期給付涉訟,以權利
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
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而聲請人係民國00年00月0日生(本院卷第7頁),則聲請人自其
所稱遭千臆公司違法解雇之日起即115年1月26日起至其強制退休65歲為止,已超過5年,依前述規定,聲請人因本件訴訟受確認判決之
法律上利益,應以最長期間5年之薪資給付總額計算。
㈡是依聲請人
聲請狀主張5年之薪資,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計算式:月薪35,000×12月×5 年=2,100,000】。
㈢另請求相對人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醫療及心理諮商費用700,000元部分,應與前開價額合併計算之,則本件聲請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2,800,000元【計算式:2,100,000+700,000=2,8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
四、聲請人於聲請調解時併聲請
訴訟救助,如經准許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本件訴訟終結前,聲請人得暫免繳納
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
訴訟費用,
惟訴訟救助之聲請如經駁回確定,聲請人應於確定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