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73號
原 告 富新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輝國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屬勞動事件,且
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
聲請。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及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及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