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80號
原 告 吳珆嫻
上列原告與
被告皇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一、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定。
二、從而,原告
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2,229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7頁,請求細目詳附表))。原告聲明請求82,229元部分,本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縱附表編號1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之事件,
惟因附表編號2及編號3項目未能暫免徵收裁判費2/3,故原告就
本件訴訟仍當繳納1,500元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1,5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附表】
【本附表之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元,時間均為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