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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補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94號 原 告 仲彬憲 被 告 潛錩規劃行銷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載有明文。二、 經查,被告登記之公司所在地位於高雄市左營區,且依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其係在被告公司內擔任副理提供勞務,此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及民事起訴狀存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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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