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99號
原 告 黃惠貞
原告與
被告以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項前段、第77-14條第1、2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預告工資12,375元、資遣費17,119元、勞退金差額5,214元、特休未休工資2,475元、加班費622元、年終獎金39,445元、工作中斷之
損害賠償445,500元、
精神慰撫金300,000元,共計822,750元,應徵裁判費10,990元,除工作中斷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外之其餘請求共計77,250元部分,暫免徵收2/3即為1,000元,另原告
起訴狀內文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見卷第9頁),係屬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裁判費4,500元,是原告合計應徵裁判費14,490 元(計算式:10,990 -1,000 +4,500 =14,49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