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盧宥璇
原告與
被告萇岫開發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
聲請調解
嗣未成立,請求依法審理,未據繳足
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項前段、第77-14條第1、2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薪資314,000元,應徵裁判費4,360元,暫免徵收2/3即為2,90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另原告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係屬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裁判費4,500元,是原告合計應徵裁判費5,953元(計算式:4,360-2,907+4,500=5,953),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953元(計算式:5,953-1,000=4,95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