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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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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酌定清算人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張廷榕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皇鼎貿易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酌定清算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皇鼎貿易有限公司清算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伍萬元(含墊支費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4年度司字第37號裁定選任為皇鼎貿易有限公司(下稱皇鼎公司)之清算人,處理皇鼎公司之清算事務,辦理清算工作之具體內容如附表所示,皇鼎公司現有財產僅銀行存款12萬6,893元,業經聲請人收取,皇鼎公司之債權人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於清償該稅捐債務前,有先確定清算人報酬之支付及代墊費用償還之必要,於清算程序完畢前,依公司法第325條規定聲請核定清算人報酬等語。
二、清算人由法院選派者,清算人之報酬,由法院決定之;清算費用及清算人之報酬,由公司現存財產中儘先給付,公司法第325條定有明文。次按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訟事件法第174條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法院選派之清算人準用之,同法第177條亦定有明文。又法院於決定清算人報酬時,應視清算人對公司辦理清算程序中所投入之各項人力之時間、成本及工作內容等事項,綜合考量後決定之。
三、經查:㈠聲請人就前開聲請意旨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114年度司字第37號裁定、高雄國稅局新興稽徵所查調公司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未分配盈餘申報核定通知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書、資產負債表、存款資料、皇鼎公司營業地址照片、道騰國際商務中心辦公室租賃與工商登記契約書、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欠稅人存款資料查詢情形表、台灣銀行新興分行客戶所有存款明細查詢單、國泰世華銀行匯入匯款買匯水單、臺灣導報廣告費收據、廣告刊登證明單、同意書、承諾書、民事聲報清算人就任狀、皇鼎公司臺灣銀行存摺影本、手續費及匯費收入收據、中國信託銀行結清提款憑證、營業人註銷登記申請書等為證(見本卷第11至49頁),且經本院調取114年度司字第37號選派清算人卷宗核閱無訛認係屬有憑。㈡本院審酌聲請人於擔任皇鼎公司清算人之期間,其就清算事務投入之各項人力之時間、成本、費用日後後續處理事項及風險,以及聲請人擔任法院選定之清算人,性質上係屬具有公益性質之職務,且本件清算事件所進行事項尚難謂極為繁雜等情,爰酌定聲請人擔任皇鼎公司清算人之清算報酬總額(含事務費用)為新臺幣5萬元(含墊支費用)為當。
四、依公司法第325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第17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任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附表:
編號
辦理事項
時數
備註
1
收受裁定


2
清查債權人、撰擬清算登報公告、聯繫刊登報紙事宜
1.5

3
至高雄國稅局新興稽徵所查調公司資料
2
調取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未分配盈餘申報核定通知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書、資產負債表、存款資料
4
實際探訪公司營業地址
(高雄市○○區○○○路000號21樓之2)
1.5
該址為皇鼎公司向璉騰有限公司承租,承辦員表示該公司在該址並無留存任何物品,承辦員曾通知楊潤龍的家屬處理租約事宜,但其家屬都沒來處理,已將其押金抵扣租金,該樓層索引牌上已無皇鼎公司。
5
至台灣銀行新興分行、中國信託三民分行確認債權餘額,並詢問如何領取
2.5
確認台銀102,431元,中國信託576元
6
至國泰世華銀行南高雄分行確認債權餘額、結清帳戶
2.5
收取國泰銀存款24,044元
7
收受高雄國稅局115年1月16日函

通知1/26到場辦理營業稅
8
領取廣告刊登證明單及收據
0.2
給付廣告費800元(清算人墊付)
9
收受局雄國稅局115年1月19日函

通知1/26到場辦理營所稅
10
至高雄國稅局新興稽徵所查詢公司欠稅明細、同意帳上存貨核認銷售額,並申請以累積留抵稅額427,282元抵繳稅額,另申請營所稅減輕裁罰
2.5

11
電話詢問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是否須辦理變更登記
0.1
經發局表示廢止後清算人不需要再辦理公司變更登記
12
編制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撰寫聲報清算人就任狀並至法院送狀
2
繳納裁判費1500元(清算人墊付)
13
至新興稽徵所洽詢是否需決算申報及辦理延分期
1
避免清算期間衍生滯納金及利息,增加債務
14
收受局雄國稅局115年2月3日函

駁回延分期申請,展延至115.3.10
15
收受高雄地院115年2月2日函

退還1500元
16
至中國信託高雄分行辦理結清帳戶(當日未辦妥)
1.5
分行未處理過清算人結清帳戶案件,待請示總行後再辦理
17
至台灣銀行新興分行辦理結清帳戶
2.5
扣除手續費400元後,實領102,273元(内含利息235元)
18
至中國信託高雄分行辦理結清帳戶
1
收取576元
19
至新興稽徵所辦理營業税稅籍註銷
0.5

20
其他資料蒐集整理、研究案情時數
3

合計工作時數(不含交通)
24.3
公司現有現金126,893元

公司清算費用及債務
 1.清算人墊付廣告費800元
 2.高雄國稅局選派清算人繳納1500元裁判費
 3.高雄國稅局稅捐債務1,321,741(未含滯納金、滯納利息)
 
尚待處理工作
 1.清償債務
 2.清算申報
 3.聲報清算完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