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字第17號
上列
聲請人就皇鼎貿易有限
公司清算事件,聲請酌定
清算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擔任皇鼎貿易有限公司清算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伍萬元(含墊支費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4年度司字第37號裁定選任為皇鼎貿易有限公司(下稱皇鼎公司)之清算人,處理皇鼎公司之清算事務,辦理清算工作之具體內容如附表所示,皇鼎公司現有財產僅銀行存款12萬6,893元,業經聲請人收取,皇鼎公司之
債權人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於清償該稅捐債務前,有先確定清算人報酬之支付及代墊費用償還之必要,
爰於清算程序完畢前,依公司法第325條規定聲請核定清算人報酬等語。
二、
按清算人由法院選派者,清算人之報酬,由法院決定之;清算費用及清算人之報酬,由公司現存財產中儘先給付,公司法第325條定有明文。次按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
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
非訟事件法第174條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法院選派之清算人
準用之,同法第177條亦定有明文。又法院於決定清算人報酬時,應視清算人對公司辦理清算程序中所投入之各項人力之時間、成本及工作內容等事項,綜合考量後決定之。
三、
經查:㈠聲請人就前開聲請意旨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114年度司字第37號裁定、高雄國稅局新興稽徵所查調公司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未分配盈餘申報核定通知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書、資產負債表、存款資料、皇鼎公司營業地址照片、道騰國際商務中心辦公室租賃與工商登記契約書、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欠稅人存款資料查詢情形表、台灣銀行新興分行客戶所有存款明細查詢單、國泰世華銀行匯入匯款買匯水單、臺灣導報廣告費收據、廣告刊登證明單、同意書、承諾書、民事聲報清算人就任狀、皇鼎公司臺灣銀行存摺影本、手續費及匯費收入收據、中國信託銀行結清提款憑證、營業人註銷登記申請書等為證(見本卷第11至49頁),且經本院調取114年度司字第37號選派清算人卷宗核閱
無訛,
堪認係屬有憑。㈡本院審酌聲請人於擔任皇鼎公司清算人之
期間,其就清算事務投入之各項人力之時間、成本、費用
暨日後後續處理事項及風險,以及聲請人擔任法院選定之清算人,性質上係屬具有公益性質之職務,且
本件清算事件所進行事項尚
難謂極為繁雜
等情,爰酌定聲請人擔任皇鼎公司清算人之清算報酬總額(含事務費用)為新臺幣5萬元(含墊支費用)為
適當。
四、依公司法第325條第1項、
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第17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任昇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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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調取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未分配盈餘申報核定通知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書、資產負債表、存款資料 |
| 實際探訪公司營業地址 (高雄市○○區○○○路000號21樓之2) | | 該址為皇鼎公司向璉騰有限公司承租,承辦員表示該公司在該址並無留存任何物品,承辦員曾通知楊潤龍的家屬處理租約事宜,但其家屬都沒來處理,已將其 押金抵扣租金,該樓層索引牌上已無皇鼎公司。 |
| 至台灣銀行新興分行、中國信託三民分行確認債權餘額,並詢問如何領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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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高雄國稅局新興稽徵所查詢公司欠稅明細、同意帳上存貨核認銷售額,並申請以累積留抵稅額427,282元抵繳稅額,另申請營所稅減輕裁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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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制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撰寫聲報清算人就任狀並至法院送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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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分行未處理過清算人結清帳戶案件,待請示總行後再辦理 |
| | | 扣除手續費400元後,實領102,273元(内含利息23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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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公司現有現金126,893元
公司清算費用及債務 1.清算人墊付廣告費800元 2.高雄國稅局選派清算人繳納1500元裁判費 3.高雄國稅局稅捐債務1,321,741(未含滯納金、滯納利息) 尚待處理工作 1.清償債務 2.清算申報 3.聲報清算完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