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字第20號
聲 請 人 王富盈
相 對 人 保來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為
相對人保來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3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171條、第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
經查,
聲請人固向本院聲請為保來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選任
臨時管理人,惟相對人公司登記址位於高雄市六龜區,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稽。是依前開規定,僅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具有本件
管轄權,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顯有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雪君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