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字第8號
聲 請 人 洪桂蓁
上列
聲請人聲請選任
相對人千媚生技有限公司、瑩澤化工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千媚生技有限公司、瑩澤化工有限公司之唯一董事劉幸霖於民國115年1月7日死亡,其所遺相對人之出資額由聲請人及劉幸霖之子女劉昱言、劉宜汶準
公同共有繼承,相對人之股東為聲請人、劉昱言、劉宜汶等3人,因相對人之全體股東未達3分之2以上多數決共識,現無董事得執行職務,為維持相對人營運,避免相對人因無董事行使職權致業務停頓而受損害,自有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職權之必要。又聲請人前與劉幸霖共同經營相對人,且聲請人原持股比例高達95%,熟稔相對人業務,
爰依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
準用第208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等語。
二、
按有限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就有
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指定股東一人代理之;未指定
代理人者,由股東間互推一人代理之。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
之虞時,法院因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該規定依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於有限公司之董事準用之。公司因董事死亡、辭職或當然解任,致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或董事全體或大部分均遭法院
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甚或未遭假處分執行之剩餘董事消極地不行使職權,致公司業務停頓,影響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增訂本條,俾符實際(公司法第208條之1立法理由
參照)。蓋因公司為營利社團法人,本於企業自治精神,原則上由其內部機關或構成員自行監督,僅於維護社會交易安全、國家經濟發展等特殊情形下,公權力始能介入施與行政或司法監督。
三、
經查,相對人之唯一董事及股東劉幸霖固於115年1月7日死亡而不能行使董事職務,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劉幸霖之個人基本資料在卷
可稽,
惟劉幸霖之
繼承人即聲請人、劉宜汶、劉昱言尚未
拋棄繼承,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之一親等關聯資料、
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
可考,是劉幸霖遺留之相對人股權
非不得由其繼承人繼承而成為相對人股東,再由相對人之股東依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選任董事,並無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聲請人亦未陳明有何不能依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選任董事之情形。從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為相對人選任臨時管理人,
核與公司法選任臨時管理人之立法目的及法定要件不符,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岷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