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字第9號
聲 請 人 蔡建賢
律師即億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上列
聲請人與億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饒志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