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009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偕瓊鳳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零伍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敍明。(一)、債務人偕瓊鳳於民國94年5月23日向
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
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惟各月消費款應依
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1.新臺幣112388元整及自民國096年04月26日起至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2.其中177535元整,自民國095年09月2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於每月二十日結算乙次並於
翌日(二十一日)併同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百分之二,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
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3.其中200588元整,自民國095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立有信用卡申請書及借據
暨授信約定書其他約定事項為證。(二)、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490511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
遲延利息、違約金
迄未清償,
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
非是,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附件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0090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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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 |
| | | |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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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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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民國095年10月24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