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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0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012號
債  權  人  柳文政  
            張順益  
            張寶仁  
            陳寶玉  
            張家慈  
前列柳文政、張順益、張寶仁、陳寶玉、張家慈共同
兼送達代收  
人          張家慈  

債權聲請債務人宋昭清、宋碧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等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35號判決漏未知法定遲延利息為由而另行以支付命令請求之,依首揭條文規定及上開說明,其應向本院聲請補充判決予以救濟,債權人不此之圖,反重複向本院就同一事件之遲延利息請求發支付命令,其違背一事不再理原則已甚明確,故等之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