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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03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031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
債權
人與
債務人
芃源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
事件,
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佶德旺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本件
債務人芃源營造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
林宏羽死亡,請表明債務人之最新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