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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0452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0452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甘昊文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高雄市私立英僑倫文理技藝短期補習班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法人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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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