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0458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吳倍、吳文益、吳錦華、吳文豊、吳瑞華、吳文章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之請求標的(
按繼承人對於被
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第1148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表明正確債務人姓名。(如台端
聲請狀所載,吳倍已死亡,應以其子女即吳文益、吳錦華、吳文豊、吳瑞華、吳文章為債務人,然台端以吳倍為
本件債務人,似有不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