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050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麗芳
朱建安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肆仟柒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柒拾肆萬捌仟壹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 債務人陳麗芳及附卡申請人朱建安於111年05月10日向
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正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附卡卡號: 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
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
違約金。另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正卡持卡人就其本人與附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之全部負清償責任,附卡持卡人僅就使用該附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二) 債務人(附卡申請人)朱建安截遞狀日共消費簽帳新臺幣748167元,但於115年04月29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764763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正卡持卡人就其本人與附卡持卡人 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之全部負清償責任,故債務人陳麗芳就朱建安使用附卡所生之應付帳款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