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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05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051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蘇正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貳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四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蘇正峰於民國112年10月0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