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055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施凱勛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壹拾陸萬零肆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
暨新台幣玖佰元之
違約金(二)新台幣貳萬伍仟陸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肆仟肆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