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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0598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059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陳梅雅、蔡杰勝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表明對債務人陳梅雅、蔡杰勝請求 連帶給付之訴訟標的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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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