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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06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0629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胡仁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行動電話服務續約同意書經債務人胡仁豪輔助人胡仁傑允許或承認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4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5年7月29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