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07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盈達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壹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
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陳盈達前於民國112年6月26日經網路向
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12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
聲請人88,113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