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07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彥佑
陳泳廷
一、
債務人陳彥佑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壹仟零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應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泳廷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陳泳廷為
保證人,如
聲請人對債務人陳彥佑無財產可執行或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陳泳廷負起保證清償責任。(二)債務人陳泳廷偕同保證人陳彥佑前於民國112年01月間向
聲請人申請汽車貸款使用,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貸款契約書,向聲請人借貸新臺幣110萬元(分別為96萬元、14萬元),借款利息於每月05日結算一次;借款期間自112年01月05日起至119年01月04日止,
詎料債務人於114年09月05日未依約繳納貸款,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貸款契約書約定第九條個別協商條款之約定,借款人有違反約定或承諾之事項時,聲請人得不待通知將債務視為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借款人自應全部清償,另依貸款契約書第六條規定自應繳款日之
翌日起或是為全部到
期日起至全部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計收違約金。(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申請書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115年度司促字第001071號附表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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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無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