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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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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08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086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蘇冠銘  
債  務  人  凌積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瑞豪  

債  務  人  張寶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給付新台幣玖佰零伍萬參仟玖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1
904,918元
115年4月15日
2.22%
自115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002
133,343元
115年5月15日
2.22%
自115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003
222,243元
115年5月15日
2.22%
自115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004
907,143元
115年4月15日
3.25%
自115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005
1,221,635元
115年4月15日
2.22%
自115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006
2,036,064元
115年4月15日
2.22%
自115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007
3,628,573元
115年4月15日
3.25%
自115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