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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08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086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張薇薇  

債  務  人  何品妘(原名:何昭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零肆萬壹仟零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255,171元
115年5月28日
5.99%
自115年5月28日起,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85,592元
115年5月28日
10.12%
自115年5月28日起,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25,682元
115年5月28日
15%
自115年5月28日起,按月以新台幣150元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