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092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林俊寬律師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曾福成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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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92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左開利率(即16%)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即16%)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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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