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104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莊貽雯
債 務 人 億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許展瑋
債 務 人 許騰文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仟伍佰玖拾玖萬玖仟玖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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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民國114年11月23日起至民國115年5月22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民國115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民國114年11月24日起至民國115年5月23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民國115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