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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1251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125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何曜如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劉至祥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 聲請狀繕本(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 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請註明案號 股別,避免重覆分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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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