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1271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蔡宜蓉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貳拾萬貳仟肆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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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民國11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以新台幣400元,逾期第二個月以新台幣500元,逾期第三個月以新台幣600元計算,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 |
| | | | 自民國115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以新台幣400元,逾期第二個月以新台幣500元,逾期第三個月以新台幣600元計算,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 |
| | | | 自民國115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以新台幣300元,逾期第二個月以新台幣400元,逾期第三個月以新台幣500元計算,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