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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13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132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郭雨彤即郭洺妤即郭素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貳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案外人黃慧緁邀同債務人郭雨彤即郭洺妤即郭素汝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詎料借款屆期後未依約清償,依系爭借據約定,債務人已喪失分期償還之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目前尚結欠本金新臺幣94,204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㈡、因主債務人(即案外人)黃慧緁已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聲請更生程序(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90號、11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7號),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規定,債權人不得對其單獨行使債權;惟依同法第71條及民法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連帶保證人所負之責任並不受影響。為保障債權人權益,爰本次僅針對連帶保證人(即債務人郭雨彤即郭洺妤即郭素汝)單獨提出本件聲請,請求其負連帶清償之責。
    ㈢、詎債務人郭雨彤即郭洺妤即郭素汝迭經催討仍置之不理,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可稽。又債務人郭雨彤即郭洺妤即郭素汝之戶籍地址係設於貴院轄區內,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貴院自有管轄權。爰依同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132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4,204元
郭雨彤即郭洺妤即郭素汝
自民國115年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2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4,204元
郭雨彤即郭洺妤即郭素汝
自民國115年3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