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1369號
債 權 人 御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源誠祥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釋明送貨單之客戶為億祥128、1、8、168、6號與債務人源誠祥漁業有限公司有何關聯,並提出依據。
三、債務人源誠祥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