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1434號
債 權 人 胡家豪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郭芸蓁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補正狀
所載,債務人只有郭芸蓁,釋明是否撤回尚溢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尚溢國際餐飲有限公司)、黃田富之聲請。
二、釋明得列郭芸蓁為債務人之依據(郭芸蓁
是以尚溢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尚溢國際餐飲有限公司)
代理人身分代表公司簽發,
非以個人身分為
契約行為,自不應使其負契約上之責任,又匯款單之收款人並非郭芸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