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165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江文希
曾馨慧
一、
債務人江文希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仟肆佰伍拾玖萬陸仟壹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江文希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曾馨慧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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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民國114年11月5日起至民國115年1月4日止 | | 自民國114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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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民國115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 |
| | | | 自民國114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