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16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吳珈釧
債 務 人 甘孟卿
一、
債務人甘孟卿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肆仟捌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四、
經查,
本件債權人另聲請對王美蘭發支付命令,
惟王美蘭戶籍係設於高雄○○○○○○○○,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因
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
揆諸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甘孟卿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