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182號
債 權 人 劉航志即六十六師傅中式便當店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陳怡靜即晉源工程行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又獨資企業,法律上並無獨立之人格,應以其負責人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二、
本件經核,晉源工程行係債務人陳怡靜經營之
獨資商號,而陳怡靜
住所地在高雄市橋頭區,有
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
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