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184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鄭啓東
鄭心竺
一、
債務人鄭啓東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肆拾陸萬壹仟零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六四五計算之利息,
暨延滯第一期以新台幣捌佰元,延滯第二期以新台幣壹仟元,延滯第三期以新台幣壹仟貳佰元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鄭啓東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鄭心竺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