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2021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史嘉音
一、
債務人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蕭詠太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陸仟零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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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114年9月23日起至115年3月22日止, 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自115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 |
| | | | 自114年9月22日起至115年3月21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自115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