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2210號
債 權 人 丁俞均即望の服飾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廣達鑫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宋緯林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項第2 款、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支付命令程序本質屬
非訟程序,法院就債權人關於金錢、
其他代替物、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請求,僅依債權人所述原
因事實及其所提證物,作形式上審查,以定其准、否之裁
定,至於涉及
兩造間實體
法律關係認定,非支付命令所得審
認。
本件債權人雖稱其係以
民法第367條買賣價金
請求權為為依據而請求債務人給付895,857元,卻未提出任何兩造簽立
買賣契約之書面資料供本院審酌,而僅提出Line對話截圖數十張以支撐其依據,又
系爭Line對話截圖之發話人
暨接話人分別為Ariel緯林與小均,本院於支付命令程序無法逕予判斷其是否真實為雙方間之對話,且縱使其中一造為Ariel緯林,亦無從得知此與廣達鑫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有何法律上之關聯,故本件聲請本院難為
肯認,否則將涉及實體事項認定,有違形式審查及支付命令認定之本旨,故其請求非本院於本支付命令程序所得審認,依
首揭條文規定及
上開說明,債權人之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惟債權人仍得依法提起訴訟於法庭上與債務人爭論本件是非以維己身權益,而不受本駁回裁定之
拘束,
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