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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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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26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2627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林東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伍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15158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0元,共計新臺幣15158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