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2951號
債 權 人 創悅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李龍昌、李嘉玲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請提出債權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及組織規約,如主任委員已變更,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被
繼承人李長治(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
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
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五、債務人李龍昌、李嘉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