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2951號
債 權 人 創悅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李龍昌、李佳寧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
繼承人李長治(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全體法定
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趙曉黎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或在台居留證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