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3391號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蒿德宇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玖拾捌萬壹仟伍佰貳拾元,及其中新台幣(一)壹佰捌拾柒萬陸仟肆佰柒拾元(二)壹佰壹拾萬伍仟零伍拾元,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 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七計算之利息,
暨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