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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36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367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鈺容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鈺容、夏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鈺容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肆佰參拾陸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總則之規定於督促程序亦有其適用。從而,因當事人能力屬一般訴訟要件,聲請人就欠缺當事人能力而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法院應認其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陳鈺容邀同債務人夏粉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76,436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故請求對債務人二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其中債務人夏粉業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九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則債務人夏粉既已死亡,對其部分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准發支付命令。
四、債務人陳鈺容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367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76436元
陳鈺容
自民國115年2月1日起
至民國115年8月16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
76436元
陳鈺容
自民國115年8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76436元
陳鈺容
自民國115年3月2日起
至民國115年8月16日止
年息0.1775%
001
新臺幣
76436元
陳鈺容
自民國115年8月17日起
至民國115年9月1日止
年息0.2775%
001
新臺幣
76436元
陳鈺容
自民國115年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支付命令聲請狀
本案件管轄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吳佳曉
住所地址: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送達代收人:方錫仁
住所地址:屏東縣○○市○○路00號
聯絡電話:000000000#278
債務人:陳鈺容 / Z000000000
住所地址:高雄市○○區○○○巷00號
債務人:夏粉 / Z000000000
住所地址:高雄市○○區○○○巷00號 
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金額:新臺幣76436 元
連帶給付:是
利息:附表
違約金:附表
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債務人連帶負擔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一、緣債務人陳鈺容於民國108年4月至110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夏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台幣76,436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鈺容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夏粉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釋明文件:借據一份
電 子 遞 狀 日︰中 華 民 國 一百一十五年八月十七日
        具 狀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