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367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鈺容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陳鈺容、夏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債務人陳鈺容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肆佰參拾陸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總則之規定於督促程序亦有其
適用。從而,因
當事人能力屬一般訴訟要件,
聲請人就欠缺當事人能力而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法院應認其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
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陳鈺容邀同債務人夏粉為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76,436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故請求對債務人二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惟查其中債務人夏粉業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九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
可稽,則債務人夏粉既已死亡,對其部分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
非適法,應予駁回。其餘聲請
核無不合,准發支付命令。
四、債務人陳鈺容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3674號
利息:
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支付命令聲請狀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屏東縣○○市○○路00號
聯絡電話:000000000#278
債務人:陳鈺容 / Z000000000
住所地址:高雄市○○區○○○巷00號
債務人:夏粉 / Z000000000
住所地址:高雄市○○區○○○巷00號
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金額:新臺幣76436 元
利息:附表
違約金:附表
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債務人連帶負擔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一、緣債務人陳鈺容於民國108年4月至110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夏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台幣76,436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暨違約金,
詎債務人陳鈺容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
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夏粉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釋明文件:借據一份
電 子 遞 狀 日︰中 華 民 國 一百一十五年八月十七日
具 狀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