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4173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吳承恩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肆萬陸仟肆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新台幣壹仟貳佰元;㈡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壹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八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台幣捌佰玖拾柒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