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41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417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沈美佑  
債  務  人  綠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竑睿(原名:陳立烜)


債  務  人  陳佳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萬玖仟伍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
264,854元
自民國115年7月1日起
3.18%
自民國115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2
357,595元
自民國115年7月1日起
3.18%
自民國115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3
2,276,856元
自民國115年7月1日起
3.18%
自民國115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4
9,675,672元
自民國115年7月1日起
3.18%
自民國115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5
2,170,478元
自民國115年7月1日起
3.18%
自民國115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6
374,195元
自民國115年7月1日起
3.18%
自民國115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7
3,329,245元
自民國115年7月1日起
3.18%
自民國115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8
579,384元
自民國115年7月1日起
3.18%
自民國115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9
807,588元
自民國115年7月1日起
3.18%
自民國115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73,702元
自民國115年7月1日起
3.18%
自民國115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