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501號
債 權 人 黃大金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WIDYAWATI(娃蒂)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玖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未清償價金百分之十之新台幣貳仟玖佰貳拾元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