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53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劉輝達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壹仟肆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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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98年12月17日起至99年6月16日止, 按年息1.98%計算之違約金 自99年6月17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按年息3.96%計算之違約金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2%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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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