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651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順添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劉亦心
一、
債務人順添科技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貳萬柒仟零柒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陸拾肆萬捌仟陸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順添科技有限公司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劉亦心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