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654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譽仁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黃于峯、黃家瑜(原名:黃筱雯)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
本件請求債務人黃于峯、黃家瑜(原名:黃筱雯)之212,706元部分負連帶責任之依據(
按請求負連帶責任需有
法律明文或契約明示約定,本件依所契約書所示,債務人黃家瑜(原名:黃筱雯)僅為一般
保證人)。若無法提出請更正為若對債務人黃于峯清償無果時,由債務人黃家瑜(原名:黃筱雯)給付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