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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6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65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陳品叡  
債  務  人  哈嬤尼餐飲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蘇映撰  

債  務  人  賴慧卿  

一、㈠債務人哈嬤尼餐飲有限公司、蘇映撰應向債權連帶給付新台幣陸拾肆萬壹仟陸佰參拾肆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債務人哈嬤尼餐飲有限公司、蘇映撰、賴慧卿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佰陸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 率
(年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
 1
641,634元
2.805%
自114年10月23日起至115年3月2日止
自114年11月23日起至115年3月2日止,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3.805%
自115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5年3月3日起至115年5月22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115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2
1,699,994元
2.22%
自114年10月9日起至115年3月2日止
自114年11月9日起至115年3月2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3.22%
自115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5年3月3日起至115年5月8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115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3
5,000,000元
3.1%
自114年10月9日起至115年3月2日止
自114年11月9日起至115年3月2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4.1%
自115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5年3月3日起至115年5月8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115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