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65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品叡
債 務 人 哈嬤尼餐飲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蘇映撰
債 務 人 賴慧卿
一、㈠
債務人哈嬤尼餐飲有限公司、蘇映撰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台幣陸拾肆萬壹仟陸佰參拾肆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㈡債務人哈嬤尼餐飲有限公司、蘇映撰、賴慧卿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佰陸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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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114年11月23日起至115年3月2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115年3月3日起至115年5月22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115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114年11月9日起至115年3月2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115年3月3日起至115年5月8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115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114年11月9日起至115年3月2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115年3月3日起至115年5月8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115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